殴制使及本管长官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殴之,及部民殴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殴本管指挥、千户、百户,若吏卒殴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杖一百,徒三年;伤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折伤者绞。若殴六品以下长官,各减三等,殴佐贰官、首领官,又各递减一等,罪轻一等。笃疾者绞。官及三品以上官者,杖八十,徒二年;伤者杖一百,徒三年;折伤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殴伤五品以上官者,减二等。若减罪轻及殴伤九品以上官者,各加。

凡斗伤二等人,其公使人在外殴打有司官者,罪亦如之,从所属上司拘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