磨勘卷宗凡磨勘出各衙门未完文卷,曾经监察御史、提刑、按察司照刷驳问迟错,经隔一李之后,钱粮不行追徵足备耇。提调官吏以未足之数十分为率,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如一等,罪止杖一百。刑名造作可完而不完,应改正者,笞四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若有隐漏不报磨勘者,一宗笞四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事千钱粮者,一宗杖八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从重论。

○若知事发,旋补文案,以避迟错通关论;刑名等事,以增减官外书论。同僚若本管上司知而不举,及符同作弊者,同僚代判署允案。

凡应行官文书,而同僚官代判署耇,杖八十。若因遗失外案而代者入罪者,从重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