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减官文书凡增减官文书者,杖六十。若有所规避,杖罪以上,各加本罪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未施行者,各减一等。
规避死罪者,依常律。其当该官吏自有所避增减文案者,罪同。若增减以避迟错者,笞四十。
○若行移久书,误将军马钱粮、刑名重事紧关字样传写失错而洗补改正者,吏典笞三十。首领官失于对同,减一等。千碍调拨军马及供给边方军需钱粮数目者,首领官、吏典皆杖八十。若有规避故改补者,以增减官久书论。未施行者,各减一等。因而失误军机者,无问故失并斩。若无规避及常行字样,偶然误写者,皆勿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