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受公侯财物凡内外各卫指挥、千户、百户、镇抚并总旗、小旗等,不得于私下或明接受公、侯所与宝钞、金银、段疋、衣服、粮米、钱物。若受者,军官杖一百,罢职发边远充军,总旗、小旗罪同,再犯处死。公、侯与者,初犯、再犯,犯准免死一次。若奉命征讨,与者,受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