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擅科敛凡有司官吏人等,非奉上司明文,因公擅自科敛所属财物,及管军官吏、总旗、小旗科敛军人钱粮赏赐者,杖六十。贼重者坐赃论,入己者,并计贼以枉法论。〇科敛人财物入厄者,计贼以不枉法论。若馈送人者,虽不入己,罪亦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