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凡监临官吏挟势及豪强之人求索借贷所部内财物者,并计赃准不枉法论,强者准枉法论,财物给主。○若将己物货散与部民,及修价买物,多取价利者,并计余利准不枉法论,强者准枉法论,物货价钱并入官给主。○若于所部内贾物不即支价,及借衣服器玩之属,各经一月不还者,并坐贼论。○若私借用所部内马牛、驼、蠃驴及车船碾磨、店舍之类,各验日计雇赁钱,亦坐赃论,追钱给主。
若接受所部内馈送土宜礼物,受者笞四十,与者减一等。若因事而受财者,计赃以不枉法论。其经过去处供馈饮食及亲故馈送者,不在此限。〇。
其出使人于所差去处求索借贷卖买,多取价利,及受馈送者,并与监临官吏罪同。若去官而受旧部内财物及求索借贷之属,各减在官时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