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赃官吏受财凡官吏受财者,计赃科断,无禄人各减二等,官追夺除名,吏罢后俱不叙。○说过钱者,有𬓈人减受钱人一等,无禄人减二等,罪止杖一百,各迁徙。有贼者,计赃从重论;有禄人、枉法贼,各主者通。

有系一主,不必通算七字。

一贯以下杖七十

一贯之上至五贯杖八十

一十贯杖九十

一十五贯杖一百

二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贯绞

不枉法赃。

一贯以下杖六十

一贯之上至十贯杖七十

二十贯杖八十

三十贯杖九十

四十贯杖一百

五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贯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无禄人

枉法一百二十贯绞,不枉法一百二十贯之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坐贼致罪

凡官吏人等,非因事受财,坐赃致罪,各主者通篿折半科罪,与者减五等。

物料之类,凡罪由此贼者,皆名为坐赃致罪。

一贯以下笞二十

二十贯笞四十

三十贯笞五十

四十贯杖六十

五十贯杖七十

六十贯杖八十

七十贯杖九十

八十贯杖一百

一百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百贯杖七十徒一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