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昼抢夺罨凡白昼抢夺人财物者,杖一百,徒三年,计赃重者,加窃盗罪二等,伤久者斩,为从各减三等,并于右小臂膊上刺抢夺二字。人若因失火及行船遭风着浅,而乘时抢夺人财物及拆毁船只者,罪亦如之。○其本与人斗殴或勾捕罪人,因而窃取财物者,计贼准窃盗论,因而夺去者,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并免刺。若有杀伤者,各从故斗论。窃盗:凡窃盗已行而不得财,笞五十,免刺。但得财者,以一主为重,并贼论,从者各减一等。初犯并于右小臂膊上刺窃盗二字,再犯刺左小臂膊。三犯者绞,以曾经刺字为坐。○陶摸者,罪同。○人为盗,虽免刺字,三犯一体处绞。
一贯以下杖六十
一贯之上至一十贯杖七十
二十贯杖八十
三十贯杖九十
四十贯杖一百
五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贯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盗马牛畜产
凡盗马、牛、驴、骡、猪、羊、鸡、犬、鹅、鸭者,并计赃以窃盗论。若盗官畜产者,以常人盗官物论。○若盗杖一百,徒三年,驴十杖七十,徒一年半。若计赃重于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