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囚凡劫囚者皆斩。若私窃放四人逃走者,与罪至死者减一等,窃而未得囚者,减二等,因而伤入者绞,杀人者斩,为从各灭一等。

○若官司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及捕获罪人,聚众中途打夺者,杖一百。

流三千里。因而伤人者绞。

杀人及聚至十人,为首者斩,下手致命者绞,为从各减三等。

其率领家人随从打夺者,止。

坐尊长,若家人亦曾伤人者,仍以凡人首从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