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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例律 · 卷1 名例律
加减罪例
大明律 · 集思阁
加减罪例凡称加者,就本罪上加重;称减者,就本罪上减轻。
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加者数满,乃坐九十,又加罪止于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加至于死。本条加入死者,依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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