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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例律 · 卷1 名例律
本条别有罪名
大明律 · 集思阁
本条别有罪名凡本条自有罪名,与名例罪不同者,依本条科断。则若本条虽有罪名,其有所规避,罪重者从重论。
其本应罪重而犯时不知者,依凡人论。推问本应轻者,听从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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