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罪分首从凡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
人共犯八十以上及笃疾,归罪于共犯罪以次尊长侵损于人者,以凡若共犯罪,而首从本罪各别,各依本首,尊者从论坐。罪无首从,不言皆者,依首从法〇。
其犯擅入皇城宫殿等门,及私越度关,若避役在逃及犯奸者,亦无首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