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大明律
名例律 · 卷1 名例律
除名当差
大明律 · 集思阁
除名当差凡职官犯罪,罢职不叙,追夺除名者,官爵皆除。僧道犯罪,曾经决罚者,并令还俗。军、民、匠、灶,各从本邑发还元籍当差。
← 上一篇
下一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