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式讲读律令一凡国家律令,参酌事情轻重,定立罪名,颁行天下,永为遵守。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每遇年终,在内从察院,在外从分巡御史提型,按察司官按治去处考校。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初犯罚俸钱一月,再犯笞四十,附过三犯,于本衙门递降叙用。○其百工技艺人等,有能熟读讲解,通晓律意者,若犯过失,及因人连累。
致罪,不问轻重,并免一次。其事千谋歹逆叛者,不用此律。
○若官吏人等挟诈欺公,妄生异议,擅为更改,变乱成法者,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