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遗失物凡得遗失之物,限五曰内送官,官物还官,私物召人识认,于内一半给与得物人充赏,一半给还失物人如。
内无人识认者全给,限外不送官者,官物坐贼论,私物减二等,其物一半入官,一给主。
若于官私地内掘得埋藏之物者,并听收用。若有古器、钟鼎、符印异常之物,限三十曰内送官,违者杖八十,其物入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