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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律 · 卷9 钱债
费用受寄财产
大明律 · 集思阁
费用受寄财产凡受寄人财物、畜产而辄费用者,坐赃论,减一等。诈言死失者,准窃盗论减一等,并追物还主。其被水火、盗贼费失及畜产病死,有显迹者,勿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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