娶部民妇文为妻妾凡府州县亲任内娶部民妇女为妻妾者,杖八十。若监临官娶为事人妻妾,及如为妻妾者,杖一百,女家并同罪,妻妾仍两离之。如给亲财礼入官,强娶者各加二等,文家不坐,不追财礼。若为子孙、弟侄家人娶者,罪亦如之。男。
女不坐
娶逃走妇文
凡娶犯罪逃走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死者减一等,离异;不知者不坐。若无夫会赦免罪者,不离。
强占良家妻女
凡豪势之人,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绞,妇女给亲。
挐苫妻为缇
配与子孙弟侄家人者,罪亦如之,男文不坐。
娶乐人为妻妾
凡官吏娶乐人为妻妾者,杖六十,并离异。若官员子孙娶者,罪亦如于边远叙用。其在洪武元年已前娶者,勿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