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卑为婚凡外姻有服尊属卑幼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各以奸论。〇。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及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若女壻及子孙妇之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若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