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征守御官军逃凡军官、军人从军征讨,私逃还家及逃往他所者,初犯杖一百,仍发出征;再犯者绞。知情窝藏者,充军。里长。
知而不首者,杖一百。若军还而先归者,减五等。因而在逃者,杖八十。若在京各卫军人在逃者,初犯杖九十,发附近卫分充军;各处守御城池军人在逃者,初犯杖八十,仍发本卫充军,杖一百俱发边远充军。三犯者情杖一百充军。里长知而不首者,各减二等。本管头目知情故纵者,各与同,杖一百,罢职充军。其在逃官军一百曰内能自出官首告者,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