淹禁凡狱囚情犯已完,监察御史、提刑、按察司审录无冤,别无追勘事理,应断决者,限三日内断决;应起发诸限一十日内起发。若限外不断决、不起发者,当该官吏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因而淹禁致死者,若囚该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