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妾殴夫凡妻殴夫者,杖一百。夫愿离者听。至折伤以上,各力凡伤三。疾者绞,死者斩,故杀者凌迟处死。若妾欧夫及正妻者,又各加三等。加者,加入于死下。

其夫殴妻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先行审问,夫妇如愿离异者,断罪离异;不愿离异者,验罪收赎。至死者绞。殴伤妾至折伤以上,减殴伤妻三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妻殴伤妾,与夫欧妻罪同。过失杀者,各勿论。

○若殴妻之父母者,杖一百,折伤以上,各加凡。

斗伤罪一等,至笃疾者绞,死者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