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殴斗殴凡斗殴以手足殴人,不成伤者,笞二十;成伤及人不成伤者,笞三十;成伤者笞四十。青赤肿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刃亦是拔发方损,吐血者,杖八十。类秽物污人头面者,罪亦如〇。折人一足、一指,眇人,抉毁人耳鼻,若破人骨,及用汤火铜铁汁伤人者,杖一百。以秽物灌入人鼻,折三齿、二指以上及髡发者,杖六十,徒一年。折人肋,眇人两目,堕人胎及刃伤人者,杖八十,徒二年。折跌人肢体,及瞎人一目者,杖一百,徒三年。○瞎人两目,折人两肢,损人二事以上,及因旧患,令致笃疾。若断人舌及毁败人阴阳者,并杖一百,流三千里,仍将犯人财产一半断付被伤笃疾之人养赡。

同谋共殴伤人者,各以下手伤重者为重罪,元谋减一等。

○若因斗互相殴伤者,各验其伤之轻重定罪。后下手理直者减二等,至死及殴兄姊伯叔者不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