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冢凡发掘坟冢见棺椁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开棺椁见尸者绞,发徒三年。若冢先穿陷及未殡埋而盗尸柩者,杖九十,徒二年半,棺椁绞。其盗取器物砖石者,计贼准凡盗论,免刺。〇。若卑幼发尊长坟冢者,同凡人论。开棺椁见尸者斩。若弃尸,卖亦如之。买地人、牙保知情者,各杖八十,追价入官,地归同宗亲属。不知者不坐。若尊长发卑幼坟冢,开棺椁见尸者,缌麻杖一百,徒三年,以上各递减一等。发子孙坟冢,开棺椁见尸者,杖八十。其有故而依礼迁葬者,俱不坐。

○若残毁他人死尸及弃尸水中者,各杖一百流。若毁弃缌麻以上者,各减一等。缌麻以上,卑幼各依凡人递减一等。毁弃子孙死尸者,杖八十。其子孙毁弃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毁弃家长死尸诸斩。○若穿地得死尸,不即掩埋者,杖八十。若于他人坟墓熏孤狸,因而烧棺椁者,杖八十,徒二年;烧尸者,杖一百,徒三年。若缌麻以上,尊长各递加一等,卑幼各依执人递减二等。若子孙于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于家长坟墓熏狐狸者,杖一百。烧棺椁诸杖一百,徒三年;烧尸者绞。于有主坟地内盗葬者,杖八十,勒限移葬。○若地界内有死人,里长、地邻不申报官司检验,而辄移他处及埋藏者,杖八十。以致失尸者,杖一百。残毁及弃尸水中者,杖六十,徒一年。弃而不失及髡发若伤者,各减一等。

因而盗取衣服者,计赃准窃盗论免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