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流人又犯罪凡犯罪已发又犯罪者,从重科断;已徒、已流而又犯罪者,依律再科后犯之罪。其重犯流者,依留住法,三流并决杖一百,于配所拘役四年。若犯徒者,依所犯杖数该徒年限决讫,应役,亦总不得过四年。其杖罪以下,亦各依数决之。其应加杖者亦如之。老小废疾收赎。
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杀人应死者,议拟奏闻,取自上裁。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其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赋应偿,受赃者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