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大明律
名例律 · 卷1 名例律
犯罪存留养亲
大明律 · 集思阁
犯罪存留养亲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而祖父丑、父世老疾应侍,家无以次成丁者,开具所犯罪名奏闻,取自上裁。
若犯徒、流者,止杖一百,余罪收赎,存留养亲。
← 上一篇
下一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