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吏给由凡各衙门官吏给由到吏部,限五曰付勘完备,以凭类选铨注。若不即付勘完备者,迟一曰,吏典笞一十,每二曰加一等,罪止笞四十,首减二等。〇。
若公私过名隐漏不报者,以所隐之罪坐之。若罚赎记过者,亦各以所罚所记之罪坐之。若报重罪为轻罪者,坐以所符同。隐漏者,与同罪。承报而差漏,及上司失于沓照者,并以失错漏报卷宗科断。○其附三人,吏典笞一十,每三人加一等,罪止笞四十○若有增减更易地方,改换出身,蔽者,并杖百,罢职役不叙。
○有所规避及受炫者,各从重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