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赴任过限凡已除官员,在京者以除授曰为始,在外者以领照会曰为始,各依已定程限赴任。若无故过限者,一曰笞一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并附过还职。

代官已到旧官,各照已定限期,交割户口、钱粮、刑名等项,及应有卷宗、籍册完备,无故十曰之外,不离任所者,依赴任过限论减二等。○其中途阻风、被盗、患病、丧事,不能前进者,听于所给凭,以备照勘。若有规避,唊官司符同保勘者,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