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祭享凡大祀及庙享,所司不将祭祀日期预先告示诸衙门者,笞五十。因而失误行事者,承告示而失误者,罪坐失误之人。
人若百疾,判署开杀警书及预筵宴者,俸钱一月。其知有缌麻以上丧,或曾经杖罪,遣充执事及令陪祀者,有丧有过,不自言者,罪亦如之。
其已受誓戒人员,散斋不宿净室,罚俸钱半月;致斋不宿本司者,罚俸钱一月。
○若大祀牲牢、玉帛、黍稷如法者,笞五十;一缺少者杖八十;一座全缺者,杖一百。
○若奉大祀牺牲喂养不如法,致有瘦损者,一牲笞四十,每二牲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因而致死者等不中祀有犯者,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