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盐法凡犯私盐者,杖一百,徒三年。若有军器者,加一等。诬指平。
人者加三等。拒捕者斩。盐货车船头匹并入官。引领牙人及窝藏寄顿者,杖九十,徒二年半;挑担驮载者,杖八十,徒二年。非应捕人告获者,就将所获私盐给付告人充赏。有轮盐人能自首者,免罪,一体给赏。○若事发,止理见获人盐,当该官司不许展转攀指,违者以故入人罪论。凡盐场灶丁人等,除正额盐外,夹带余盐出场,及私煎货卖者,同私盐法。百夫长知情故纵及通同货卖者,与犯人同罪。凡妇人有犯私盐,若夫在家,或子知情,罪坐夫男;其虽有夫而远出,或有子幼弱,罪坐本妇。凡买食私盐者,杖一百;因而货卖者,杖一百,徒三年。凡守御官司及盐运司、巡检司巡获私盐,即发有司归勘,各衙门不许擅问。若有司官吏通同脱放者,与犯人同罪;受财者,计贼以枉法从重论。
附。凡守御官司及有司、巡检司设法差人于槩管地面并附痬场紧关去处,常川巡禁私盐。若有透漏者,关津把截官及所委巡盐人犯杖六十,并附过还职。若知兵随同贩卖者,与犯人同罪。受财者,计贼以枉法从重论。其巡获私盐入己,不解官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装诬平人者,加三等。
凡军人有犯私盐,本管千百户有失钤束者,百户初犯笞五十,再犯杖六十,三犯杖七十,减半给俸;千户初犯笞四十,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六十,减半给俸,并附过还职。若知情容纵及通同贩卖者,与犯人同罪。
凡每引二百斤为一袋,带耗五斤,经过批验所。
依数掣挚秤盘,但有夹带余盐者,同私盐法。
若客盐越过批验所,不经掣𭣆关防者,杖九十。押回盘验。
凡客商贩卖言盐,不许盐引相离,违者同私盐法。○其卖盐毕,十日之内不缴退引者,笞四十。○若将旧引景耆盐货者,同私盐法。
凡起运官盐,并灶户运盐上仓,将带军器及不用官船起运者,同私盐法。
凡客商将官盐插和沙土货卖者,杖八十。
凡将有引官盐,不于枸该行盐地面发卖,转于别境犯界货卖者,杖一百。知而买食者,杖六十。不知者不坐,其盐入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