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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律 · 卷7 仓库
收支留难
大明律 · 集思阁
收支留难凡收受支给物,其当该官吏无故留难刁蹬,不即收支者,一日笞五十,每三曰加二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守门人留难者,罪司不依次序收支者,笞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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