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粮违限凡收夏税,于五月十五终齐足,秋粮十月初一曰开仓,十二月终齐足。如早收去处,预先收受者,不拘此律。

若夏税违限至八月终,秋粮违限至次年正月终不足者,其提调部粮官、吏典、分催里长、欠粮人户,各以十分为率,一分不足者,杖六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更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若长杖一百,吏典处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