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妻凡妻无应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杖八十。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减二等,追还。犯义绝应离,离者亦杖八十。若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者,不坐。
○若从夫嫁卖,因而改嫁者绞。其因夫逃亡,三年之内,不告官司而逃去者,杖八十;擅改嫁者,杖一百,妾各减二等。首若埠背家长在逃者,杖八十;因而改嫁者,杖一百,给还家长。
不及知情娶者,各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者俱不坐○若由期亲以上婚改嫁者,罪坐主婚妻妾,止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至死者,主婚人并减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