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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律 · 卷6 婚姻
良贱为婚姻
大明律 · 集思阁
良贱为婚姻凡家长与奴娶良人文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二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长知情者减二等,因而入籍为裨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诸杖九十,各离异。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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