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丧嫁娶凡居父母及夫丧,而身自嫁娶者,杖一百。若男子居丧娶妾妻女者,夏蓄庞如之,追夺并离异。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嫁娶者,杖八十,妾不坐。

○若居父母舅姑及夫丧,而与应嫁娶人主婚者,杖八十。○其夫丧服满,愿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杖八十。期亲强嫁者减二等。妇人不坐,追归前夫之家。听从守志,娶者亦不坐,追还财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