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买田宅凡典买田宅,不棁契者,笞五十,仍追田宅价钱一半入官。不过割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

○若将己典卖与人田宅,朦胧重复典卖者,以所得价钱计贼,准窃盗论,免刺,追价还主。田宅从元典买主为业。若重复典买之人及牙保知情者,与犯人同罪,追价入官,不知者不坐。〇。

其所典田宅、园林、碾磨等物,年限已满,业主备价取赎。若典主托故不肯放赎者,笞四十。限外递年所得花利,追徵给主,依价取赎。其年限虽满,业主无力取赎者,不物此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