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事应行𮃛程凡公事有应起解官物、囚徒畜产,差人管送,而辄稽留,及事有期限而违者,一曰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若起解军需、随征供给,而管送违限者,各加二等,罪止杖一百。以致临敌缺乏,失误军机者斩。
若承差人误,不依题写去处,错去他所,以致违限者,减二等。事未军务者,不减。若由公文题写错者,题写之人、承差人不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