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冒给路引凡不应给路引之人而给引,及军诈为民,民诈为军。若冒名告给引,及以所给引转与他人者,并杖八十。若于经过官司停止去处,倒给路别,及官豪势要之人,嘱托军民衙门,檀给批帖,影射出人者,各杖一百。当该官吏听从及知情给与者,并从及不知者不坐。 ○若巡检司越分给引者,罪亦如之。○其不立久案,空押路引私填与人者,杖一百,徒三年。○受财者,计贼以枉法,及有所规避者,各从重论。○若军民出百里之外,不给引者,军以逃军论,民以私度关津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