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禁凡京城夜禁,一更三点,钟声已静,五更三点钟声未动,犯者笞三十;二更、三更、四更犯者,笞五十。外郡城镇各减一等。其公务急速,疾病、生产、死丧,不在禁限。〇。其暮钟未静,晓钟已动,巡夜人等,故将行人拘留,诬执犯夜者抵罪。
若犯夜拒捕及打夺者,杖一百。因而殴人至浙伤以上者,秋绞,死者斩。